业界观察:切莫忽视电子政务

  7月7日新华社有则消息,说的是经过调查,广东省各级政府公众网站普遍存在资料陈旧、对公众服务功能不到位等情况。“据统计,全省目前82.6%的地市政府和86%的省直单位网上办公功能较差,56.5%的地市政府和64.3%的省直单位缺乏网上监督功能”,按照大家可以接受的逻辑,处于开放前沿的广东地区尚且如此,其他地区的情况也不会太乐观。

  抛开统计数字的证明,相信大多数人日常上网的经验也能作为上述调查的佐证,多数的政府网站主要是一些政府部门机构的介绍,部分的法律法规的查询等等,与十五计划对信息化的要求相距较远。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是,大多数政府网站都是一种宣传型的,而并非功能型的,政府公用功能性系统和事务性系统尚不完善,这其中的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但是能否真正重视恐怕是主要原因,或者说对电子政务或者是政府公众网站的功用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在这种模糊认识的指导下,出现新闻中比较尴尬的现象和调查结果就不足为奇了。

  这些现象总体上是可以被归纳到电子政务的问题中来的。电子政务含义的技术层面表达很简单,无非是指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实现日常办公、信息收发、公共管理等政府事务的数字化、网络化的一种现代行政管理模式。但是,电子政务对于公共管理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是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构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正的政府运用模式,在这个模式之下,人们试图建立一种可期待的透明、阳光、效率的政府。

  用比较笼统的说法,“科技”与“民主”(也可以是如公正、效率等其他的价值取向)总是能够相得益彰的。作为一种科技手段,以网络为物理基础的电子政务,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意义就远非一个“.gov”(“.gov”表示是政府的意思,以“.gov”为域名的的网站只能由政府注册)所能表达的。前不久刚刚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服务政府”“建立信用机制,建设诚信政府”“提高工作水平,建设效率政府”“强化责任意识,建设责任政府”,宏观意义上的法治目标必定要通过具体制度、手段来实现,法律是其中的一种,电子政务也是一种重要的形式。结合“透明、阳光、效率”等关键词,对电子政务的意义加以解析就是:可以优化政府工作流程,使政府机构设置更为精简合理,从而解决职能交叉、审批过多等问题;可以使政府运作公开透明,在很大程度上遏制黑箱操作、人治大于法治等现象;公众增加了参政议政的机会,对政府的监督也更有效;电子政务可使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更充分、更合理;使政府办事效率更高,管理成本更低、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政府办公费用的开支;政府通过网络可以直接与公众沟通,及时收集公众的意见,提高了政府的反馈速度,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等等,从这些意义中,我们不难发现,电子政务具有的开放性、广域性、参与性等特点发展了、丰富了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渠道,有了公众的广泛参与,透明、效率、公正等也就成了很自然的事情。

  也正是上述原因,由技术支撑的电子政务才有了更深远的人文意义。联系现实,从各种新闻媒体上,我们也能看到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厉行法治、惩治腐败上的种种努力,就在最近几日,还有两个省的省委常委集体向全省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民众作廉政承诺;国家几个部委联合对机关干部学历的清查中,查出了1.5万多例误填、错填或虚填、假填的学历、学位。从类似的新闻,我们似乎总能得到这样的一个结论,在各种违法甚至腐败现象中,公众对相关信息的缺乏常常导致暗箱操作,公众监督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及时又成为监督有效与否的重要标志。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电子政务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某些弊端的,所以各地政府在苦口婆心的说教、雷厉风行的法律、不断出现的承诺之外,努力构架一个有效的、与民及时分享公共信息、方便公众监督的电子政务机制也是非常迫切的。